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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22号《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企业留言处理程序:
一、 留言回复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二、 对于公众的建议和批评,作为商务部有关部门工作参考,原则上不作回复。
三、 对于周一至周五的企业留言,基本做到当日留言,当日处理;周六、周日可提交留言,但当日
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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