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2006-09-01 10:10:36 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作者: 进入论坛>>
【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石墨类相关制品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编码如下: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及备注 |
| 3801100090 | 其他人造石墨 |
| 3801900000 |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
| 6815100000 | 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
| 8545110010 | 直径为610mm+3mm的炉用碳电极 |
| 8545110090 | 其他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
| 8545190000 | 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
| 8545900000 | 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不论是否带金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务部加工贸易处备注: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产品领证事项请咨询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不含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南京八个省会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