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原油加工贸易管理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6]19号)
2006-06-01 16:37:36 来源:商务部 作者: 进入论坛>>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和原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为其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备案手续,不再报商务部核批,本环节不再审核企业的出口核定数量。
二、主管海关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量放行,不能出口部分的成品油全部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手续。
三、《商务部机电司、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司关于临时调整原油加工贸易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2325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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