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首先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究竟要转什么升什么?”随后就要回答“政府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究竟能扮演什么角色?”
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解释权,不能由不同省市自行定义,更不能根据各省市产业发展的自身利益,给予不同解释,必须解决当前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概念笼统含糊的问题。同时,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也需要对其内涵加以规范,以便明确哪些企业、哪些产业、哪些转型,属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范畴。只有明确这些问题,才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和限制措施。
作者认为,可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概括为“五个转型、五个升级。”
“五个转型”的内容包括:股权结构转变,由外资企业为主向民营企业转型;产品产地转移,由沿海加工为主向内陆加工转型;组织方式转换,由受托型加工向自主型企业转型;生产方式转化,由物耗型加工向清洁化生产转型;营销市场转向,由出口海外向内外市场销售转型。
“五个升级”的内容包括:发展阶段升级,走信息化工业发展道路;产品结构升级,鼓励制造高新技术产品;产业结构升级,支持拓展生产性服务业;集聚配套升级,发展装备制造关键材料;增值能力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增值水平。
明确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后,就要分析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需要市场机制来实现、还是需要政府调控来推动。
从实质内容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这只无形之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发挥企业自身作用和市场配置功能。而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则要高度重视在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应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引导资源向新兴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
政府参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调控,自然要制定引导加工贸易发展的产业政策,而产业政策包括鼓励性政策和限制类政策两大类。由于加工贸易牵扯到多方利益,目前其产业政策问题,已引起包括香港、台湾在内的众多国内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成为一个热点话题,面临着是制定一个限制性政策,还是鼓励性政策的争论。
一种声音认为,当前中国加工贸易发展过快,直接导致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需要出台限制类政策措施;另一种声音从中国就业形势和制造业展望作出研判,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远未达到走向新型工业化和实现制造业强国的目标,需要出台鼓励性政策措施,加以扶持和引导。
自2006年9月开始,我国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体现限制性作用的加工贸易政策:一是对加工贸易部分商品,取消了出口退税和禁止采用加工贸易方式经营;二是对部分商品降低了出口退税率。进入2008年后,我国外贸形势的发展,受到一系重大因素的影响,主要外贸出口区域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出口额增速大幅下滑,有些行业甚至把目前的外贸形势,归结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困难的时期”。当前外贸出口形势不容乐观,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压力。能不能在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在前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性政策的基础上,考虑一下出台一些鼓励性政策去引导企业。
如果出台鼓励性政策,那么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内容:
一是财政政策。能否考虑在财政设立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考虑利用政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将转型升级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扶持范围;
二是资金政策。可以探讨对列为A、B类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制度。同时开放全国商业银行从事加工贸易保证金业务,以提高银行服务的竞争力,主要搞独家垄断经营;
三是税收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实行全额退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市场,调整加工贸易产品内销补税政策;
四是企业政策。支持和鼓励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海关部门应编制扶持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操作办法,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在不停产的情况下实现转型,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加工贸易,加快批复民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将属于高新技术类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认定范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是特殊监管区政策。加快审批沿海条件成熟的城市设立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做好加工贸易向生产性服务业转型,当然也要加大在内地城市设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审批力度;
六是土地政策。制定扶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土地政策,适当放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园区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为转型升级的工业化项目,提供用地保障,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集约利用建设用地,适度调整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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