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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日前,海关总署168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进行了部分的修改,放宽了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的管理。该《办法》将于近期开始实行,这对我县广大加工贸易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外发加工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出口的行为。
 
    长期以来,加工型企业与国外客商签订加工合同时,因自身加工条件限制,只能完成从原材料到成品的部分工序,不能完整地完成工序,剩余工序只能请其他企业代劳。按老办法的规定,如果该工序为主要工序时海关将不予批准,这意味着合同将无法签订。而新《办法》则解决了这个问题。此外,根据该《办法》,如果该工序为最后一道工序,经主管海关批准后,成品还可以不用运回原企业直接出口。
 
    据海关权威人士介绍,此次外发加工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两大改变:一是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二是新《办法》明确了经营企业辖管地海关批准的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原企业。
 
    新《办法》的出台,有效地减少了关于外发加工的诸多限制,将有助于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执行能力,也有利于我县加工贸易企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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