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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42号公告明确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设备,全部照章征税。但是,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受限不再享受免税的企业,开始考虑以加工贸易不作价方式进口设备,以期继续享受免税优惠。而当前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政策,存在三方面缺陷,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功效大打折扣。这些缺陷包括:

  一是政策滞后。

  1997年,国家发改委和外经贸部(后称商务部)首次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关联政策,尔后发布的《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该项优惠政策是1998年出台的,十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贸易环境和企业状况,都发生了很大改变,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2002年、2004年和2007年进行了三次修订,不作价设备政策却一成不变,明显滞后。

  二是优惠过度。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其进口设备是有区别地施以免税或征税待遇,而不作价设备只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20种商品除外,其余均可享受进口免税优惠,优惠过度;

  同时,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虽然可以免税,但还有免税额度、设备用途等限制性要求,而不作价设备却没有类似限制,因而日益成为外商投资非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避风港”。

  三监管困难。

  进口不作价设备,只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供求双方的加工合同即可,但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不作价合同,缺乏有效的核查手段,在地下钱庄屡禁不止、关联交易隐蔽难查的情况下,是否为“不作价”难以界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政策意旨容易落空。

  目前,加工贸易出口额已占我国外贸出口总值的半数以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占加工贸易的八成以上,加工贸易贸易顺差额已超过全国贸易顺差总额。过量的出口和过多的贸易顺差,已成为贸易摩擦的重要诱因,对于主要生成因素的加工贸易,我们已经从全面鼓励,走向了转型升级、区别对待的发展道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也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和限制类目录》,在这种情况下,对不作价设备的宽松管理,也已到了必须严格规范的时候了。

  对此,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不作价设备实施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即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企业,不作价设备准予免税进口,非鼓励类项目进口不作价设备,一律照章征税;同时,不作价设备进口额还应扣减企业总的免税额度,没有免税额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需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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