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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于7月23日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业内人士认为,该目录将导致塑料行业资金压力急剧上升。

    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1853个10位商品税号,其中塑料原料及制品的税号150个。与此前公布的目录相比,除了限制商品数量上增加了140种,限制方式也从进口变为出口。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

    公告将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实转”制度将使加工限制类产品的企业资金压力急剧加大。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仅塑料制品出口量就达3661567吨,比去年同期上涨了4.1%。由于限制出口类商品的保证金与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成正比,因此,塑料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量的增长也将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影响。

    此次限制加工贸易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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