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企业尽早备案登记
2007-09-19 09:32:07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进入论坛>>
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办法实施近一个月,深圳很多企业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政策的正确实施。昨日,市贸工局局长王学为就此接受媒体采访,为企业答疑解惑。
王学为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新公布了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办法做了重新规范,并于8月23日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新限制类管理办法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同时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的计征方法缴纳保证金。凡是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中西部地区除外),都必须缴纳台账保证金,包括A、B、C类企业,其中A、B类企业按相应的计征方法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银行保函可代替台账保证金。”王学为说,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2007年第71号公告,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深加工结转业务(转厂)不需要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合同时,对涉及限制类商品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务必标明深加工结转标志,避免在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时按直接进出口方式计征台账保证金。
王学为说,根据44号公告规定,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就是说,7月23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就不能以自身作为经营单位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过,来料加工企业仍然可以以其经营单位(商务单位)名义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即只要经营单位是7月23日前获得外贸权,其现有的和以后新成立的来料加工企业都可以继续承接限制类商品的委托加工业务。
他特别提醒,考虑到部分来料加工企业日后可能选择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等具有外贸权的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对现有来料加工企业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凡在2007年10月23日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来料加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一旦转型为具有外贸权企业的,仍视为老企业,享受7月23日前具有外贸权企业的政策待遇,可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不选择转型的来料加工企业,仍然与目前一样可以开展包括限制类商品在内的加工贸易业务。上述的“规定时间”目前尚未确定,有待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后公布。王学为建议深圳来料加工企业能在10月23日前到所属贸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他指出,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企业(我市主要是来料加工企业)的登记备案,只是来料加工企业今后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独立法人企业可被视为老企业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不是强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硬性条件。今后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方式仍然由企业自行选择。因此登记备案是为来料加工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对企业有利无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