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7-04-26 09:49:16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庄少文 进入论坛>>
公告称,对于新增补商品,若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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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6 09:49:16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庄少文 进入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