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商务委、天津海关、中行天津分行就推广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工作下发通知。为贯彻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2007年第71号公告有关规定,做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推广实施工作,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压力,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推进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经国务院批准,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这项政策为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困难开辟了新的途径,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实处。为便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中行天津分行编制了《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指南》(见附件),请各区县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海关各分关、中行天津分行各分支行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进行宣传,努力扩大政策和办理程序的知晓面,引导相关企业积极采用保付保函方式,减少企业资金占压。 二、请各单位围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问题,结合各自实际,深入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并认真总结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推动工作中的经验,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办理程序,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三、各区县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海关各分关、中行天津分行各分支行要加强横向工作联系与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推广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商务委产业处 邹丽 23036987 天津海关加工贸易处 黄震 65206202 中行天津分行国际结算部 蔡娜 27102324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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