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为进料加工贸易联网企业,请问:海关对进料加工的货物,自进口之日起,是否有要求一年内要加工成品复出口,否则要补税或其他规定.如果有是在哪年的第几号法规,顺便告知. 以上拜托谢谢 答:加工贸易有效期由商务部门主管,根据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可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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