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申请开展“进口白金催化网使用单个周期结束后废旧白金”出料加工贸易过程遇到极大的困难。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恳请商务部领导指导解决:我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催化剂、工业和实验室用的贵金属村料、贵金属制品进出口及其它配套业务。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现我公司在从事“进口白金催化网使用单个周期结束后废旧白金”出料加工贸易经济业务时,存在根据行政法规可以开展此类业务但必须审批时,但是得到相关部门口头答复是因为海关不好监管及出料加业务几乎不开展(深圳市建市十几年没有一单同类业务。)等原因而不能获得批准,恳请商务部领导指导解决。我公司在经营国外总公司Johnson Mattey Group(庄信万丰集团公司)生产的催化网(Catalyst gauze)、回收网(Catchment gauze)、金属丝,铂(Wire,Pt)等此类产品,其制成型的原材料90-100%为贵属铂(白金)、钯金等,催化网(Catalyst gauze)、回收网(Catchment gauze)主要用于化肥厂、硝酸厂制酸反应炉中做反应催化场所,我公司催化网(Catalyst gauze)、回收网(Catchment gauze)的白金损耗率及反应转化率均优于同类产品,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以上产品的使用单个周期寿命为3-12个月不等。产品的使用的单个周期结束时,白金损耗率约为10-20%,催化网的催化活性下降,降低生产效率,须进行催化网的再生。剩余的80-90%旧白金可以进行回收翻新加工以达再生目的。我公司国外总公司Johnson Mattey Group有一套世界领先水平的白金催化网再生技术,可帮助客户降低生产成本,减低白金使用量及损耗量,延长催化周期,提高硝酸生产量。因我公司国外总公司Johnson Mattey Group(庄信万丰集团公司)此类回收翻新加工技术统一在英国加工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无此类加工技术一流生产的厂家。故我们必须申请对以上所述“进口催化网(Catalyst gauze)等产品单个使用寿命周期结束后废旧白金进行回收翻新加工”的出料加工批准。请问我们出料加工申请应当向贸易工业局的哪个处室申请,并且需要提交何种材料和证明文件,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多少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且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我公司开展出料加工业必要性的说明:1.如果不能按出料加工方式进行贸易而以一般贸易进出口,剩余的80-90%旧白金将会被重复课征关税和增值税。 我公司实际收取只是增加的10-20%白金价值和加工费用,就此部分纳税是合理的,否则在剩余的80-90%旧白金将会被重复课征关税和增值税的情况下,由此引起增加的成本,将转介于国内化工生产企业,无形中增加国内化工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其实质是降低我国的化工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损于我国整体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2、我公司的总公司Johnson Mattey Group是一家英国上市公司,在英国的富时指数排名第85位,在全英国最受投资者尊崇的上市公司排名中排名第二, Johnson Mattey Group(庄信万丰集团公司) 非常重视公司的诚信,若得到批准在实施出料加工贸易,我公司一定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章纳税,接受海关的监管。3、我公司的投资方Johnson Mattey Group(庄信万丰集团公司)在全球其他WTO成员国都有同样的贸易方式,在我国市场全面成熟,并承诺全面履行WTO协议义务时期,还按海关总署[89]署临一第811号文进行贸易监管是否合适妥当,是否有违反公平自由贸易及我们国家商业政策的地方。 答:通知:现将商务部外贸司商贸促函[2007]108号转述如下: 2004年以前,根据《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811),出料加工业务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由海关实施监管。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出料加工业务审批被列入了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此文发布后,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已无须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你公司在办理海关监管手续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有关海关协调解决。 此复。 商务部外贸司 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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