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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料加工也称为“以进养出”,指国内企业从国际市场购进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到国际市场,获取利润。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可以有效缓解国内原材料的紧缺,可以做到产销对路,还可以充分利用我们国家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绝不能以牺牲环境或高能耗为代价,还要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这也是对加工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征税的基本思想。
    (一)进料加工业务做法
    1、先签订进口原料的合同,加工出成品后再寻找市场和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首先要注意国际市场的信息,以降低风险。
    2、先签订出口合同,再根据国外买方的订货要求进口原料,加工生产后再出口。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注意交货时间,要留有适当的余地。
    3、对口合同方式,即与对方签订进口原料合同的同时签订出口成品合同,原料的提供者就是成品的购买者。两个合同相互独立,分别核算。在签订对口合同时,对进料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以及未能如期到达的责任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通过来料来件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做法可以看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不同之处。
    (二)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业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相同点:都是利用国内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都属于“两头在外”的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不同点:第一,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来料加工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在同一合同中加以规定,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接受者。第二,进料加工中,国内承接方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成成品,再销往国外市场后,取得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值,但国内承接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在来料加工中,由于成品交给外商自己销售,国内方无须承担风险,但是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故来料加工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三)进料加工退(免)税基本政策
    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退(免)税政策同一般贸易政策相同,对国家规定出口属于退(免)税的产品,享受退(免)税。对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进料加工退(免)税相对来料加工而言比较复杂,大体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规定退(免)税的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现行政策规定实行退(免)税。
    (1)外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货物
    外贸企业自营进料加工业务有二种形式: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
    A、作价加工: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外贸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贸企业凭退税部门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税。加工企业取得外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做进项抵扣,加工企业将进口料件加工完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给外贸企业开具成品的增值税发票,外贸企业凭成品的增值税发票申报退税。退税部门扣除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给工厂开具发票税款部分的差额部分给予退税。
    从2004年4月1日起,政策规定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的,必须到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未按规定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B、委托加工: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外贸企业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并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复出口后,外贸企业凭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规定的凭证办理退税,其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复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执行。
    (2)外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
    外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无论是作价加工还是委托加工,货物复出口均实行免税政策。
    (3)外贸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外贸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无论是采用作价加工还是委托加工,也无论是国家规定的退税货物还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均实行免税政策。
    (4)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企业(委托方)发生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外贸公司(受托方)代理进口料件,加工出产品再委托外贸复出口,也称双代理。
    双代理业务外贸公司只是代理进口和代理出口,既不垫付资金,也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代理费上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存在退(免)税业务。但是,在料件进口后凭进口报关单和进料加工手册等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将《代理进口证明》及进口报关单等资料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资料到当地退税部门用于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免税货物或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货物加工完成后再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贸公司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协议等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付给委托方用于办理退(免)税。
    (5)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货物
    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国家规定退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由于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海关实行保税,在进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抵、退”税计算时,有征退税率差的货物出口变的相对复杂。为了保证加工出口企业进口料件被海关保税部分的税款在出口退税当中免于征收,通过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方式进行虚拟税款来解决。
    现行政策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料件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6)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
    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是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金通过“进项税金转出”转到成本当中。进项税金划分不清的应按收入比例划分来结转。
    (7)生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生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无论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均实行免税政策。用于进料加工所发生的国内负担的税金,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不了增值税发票而是普通发票,不存在进项税转成本的问题,本身所负担的税金就在成本当中。
    (8)生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后改为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生产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行的进料加工,在进口料件部分出口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企业改成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时,剩余的进口料件是否准予虚拟税款,即是否给予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变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剩余进口料件是否准予虚拟税款。从增值税的原理、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以及增值税征税规定来考虑,应该对剩余进口料件给予虚拟税款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9)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复出口规定退(免)税的货物申报超期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出口企业是指生产型或贸易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复出口国家规定退(免)税的货物,超过政策规定的申报期应视同内销征税。其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生产企业这部分料件的进口额是否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如果已经办理了,还需用红字填写“进料加工料件明细表”冲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
    2、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征税。
    自2006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和外贸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和外贸型的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其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列入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就意味着政策即将发生变化(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上述应纳税额的公式发生变化,其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率-进项税金
    (四)进料加工退(免)税基本政策分析
    通过上述内容介绍,可以反映出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同一般贸易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进料加工贸易特殊性使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出现了复杂的一面,其主要原因是进料加工贸易的料件进口海关实行保税监管,料件进口时海关对这部分料件实行减征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由于这个原因企业没有进项税金抵扣,加上出口退税率有差额,如果不对出口企业进口金额虚拟税款,那么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企业计算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时,通过出口收入和征退税率差的乘积,将这部分的进项税金转出,其结果是将进口环节免征的增值税一部分在货物复出口计提销售和申报退税时补征上来。同时如果是企业进项留抵税额很多,通过出口收入和退税率的乘积,将进口环节免征的增值税的另一部分给退税或提前给予退税。
    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的,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工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全额纳税。第一、海关进口免税政策得不到落实,出口企业占用一定的资金。第    二、出口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收入,地方财政取得25%的收入,中央财政取得75%的收入。但是出口退税基数内的100%是中央财政,超基数部分中央负担92.5%,财政预算级次发生变化。第三、外贸企业是按采购成本计算退税,其国内用于出口货物的商流费用所负担的进项税金得不到退付,通过外贸作价方式将这部分进项税金用于抵扣,产品从工厂收回办理退税时将这部分的税金也一并办理退税,这对其它没有进料业务的外贸企业不公平,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为了避免上述存在的问题,国家对进料加工退(免)税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对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的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解决了存在的问题。虽然问题解决了,但是除了上述原因以及由于业务环节多,经济形式不断发展,出现了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退(免)税的操作和管理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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