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加工貿易邊角料復出受不受此公告限制?不知道2007年7月公告的17號公告補充說明是不是繼續有效? 答:加工贸易边角料不受此限制,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继续有效。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您务必以海关业务现场实际处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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