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海关总署第168号令中规定了外发加工的成品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我司现有一批外发的货物,3月1日以后经海关审批完成外发给加工的企业,现在希望加工完成后直接从承揽加工的企业就近运输结转出口,货物不再运回本公司,这种做法可不可以,如可以因该向海关提供哪些资料,怎样办理手续。谢谢 ! 答:你司应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是否允许由现场海关视监管风险而定。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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