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拟备案一本进料加工手册,进口原料:面料、PE塑料粒子,出口成品:衣服。其中:面料进口后直接在本公司加工成衣服,PE塑料粒子需加工成塑料袋,由于我司没有此加工设备,需外发到其他厂进行加工后复运回公司,把衣服装入塑料袋中再出口。请问1.PE塑料粒子加工成塑料袋这一加工工序可以到海关申请外发加工吗? 2.若不可申请外发加工, 那我司该如何操作? 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3条第11项: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第23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因此请你司比照上述规定,如符合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才可办理外发加工。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您以海关业务部门实际处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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