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准备进口漂染原料和棉布类进行加工出口,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不用交纳保证金. 答:根据《关于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及所附目录)之规定: 不需要交纳保证金的情况有: 1.东部地区的企业,进口的漂染原料和棉布类商品及其加工出口的成品都不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且企业的类别为C类以上(不包括C类)。 2.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3. 如属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也可免交台帐保证金。 另:对金额在10000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金额以海关核定为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如由A或B类企业经营,进口料件无论是否涉及限制类商品,均不纳入保证金台账管理制度。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请以现场办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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