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我司属于出口加工区企业,我司有个“电镀锌非合金钢板”(7212200000)落在了目录之中。公告中有一条:“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我台湾总公司对此事很重视,问如果在加工区内设立一新加工厂(公告发布后设立),能否将生产的“镀锌钢板”供给我司?该公告注意是“禁止出口”,是否意味着进口是可以的?这里的“禁止出口”是否指的是“实际出口”?加工区内流转是否也被列为“禁止”?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进口是可以的;加工区内列为禁止。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您以商务主管部门海关业务部门实际处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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