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相关部门连续发布了关于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合同备案的一系列紧急文件,要求出口企业在2006年9月30日前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工作,为保证备案工作的有序进行,出口企业应注意做到随时全面掌握最新政策、最新软件,全面掌握各地税务机关关于合同备案的要求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我们通过对龙图公司在面向全国大量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进行的出口退税系统技术支持情况以及近期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网上用户交互内容的分析,感到目前出口企业对于备案合同仍有很多疑惑,对此我们进行了归集、整理、分析,并按照现行文件,推理下一步备案合同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的基本思路,针对出口合同备案特殊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地分析,仅供出口企业参考,以规避未来风险。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的准确解释,请以各地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一、全面掌握近期发布文件动态
2006年9月14日,五部委签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文件。
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
2006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发布《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进便函〔2006〕076号)。
2006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
关于财税〔2006〕139号文的补充规定以及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CMCODE_20060615C版)将于近期发布。
可随时关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法规栏目。
二、随时掌握最新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2版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2版
全国使用龙图信息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的用户应注意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大连分站下载远程系统相关升级内容。
2006年10月将发布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后办理退税申报、审核相关的软件。
三、出口合同备案特殊规则解析
为简化表述,我们将财税〔2006〕139号文规定的取消退税、降低退税率的1385条商品(实际鉴定出来的可能略多),称之为备案商品。
企业为什么要按照尽可能准备的商品代码备案?
考虑到备案商品只占整体商品代码数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的企业、绝大多数的出口商品均为"常规"商品,即以前发生过的商品,通过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均可获得比较准确的商品代码。我们在软件设计中要求企业必须录入出口商品代码。出口企业对于新发生商品,自己不知道对应商品代码的,应尽快向海关咨询,最低限度采用相近商品代码。
如果出口企业不录入商品代码,虽然给企业短期备案提供了方便,但这将使税务机关在受理日后退税申报时,被迫按照企业退税申报的代码名称与合同中的中文名称核对,并确定退税税率,这样不仅会大幅度增加税务机关工作量,也会增大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出口企业退税进度。
出口合同上商品名称可能对应多个出口商品代码,如何备案?
对于出口合同上的商品名称可能对应多个出口商品代码的,需要按照出口商代码顺序进行"出口合同项号"的编号,并在合同上标注。
合同计量单位与实际出口商品计量单位不符的,如何备案?
计量单位需要按照第一计量单位折算,把折算公式、折算数值写在合同上。可能有合同商品只有在出口时才知道准确地计量单位,比如:合同单位为"个",转换成"千克",每次出口的"个"可能不一样。若不能准确把握的,让企业按照以往经验转换。
出口合同上需要备案和不需要备案商品都有,如何备案?
出口合同上的商品名称可能既有需要备案的商品,同时又有不需要备案的商品,则应要求出口企业按照备案的商品进行"出口合同项号"的编号,并在合同上标注。
出口合同项号如何编号?
考虑到各种特殊因素,将备案商品按照流水号编号为宜。
外贸企业国内购进原材料,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出口的业务,原材料为备案商品的,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应该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八、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总局以前曾经有过讨论稿,关于原材料按照成品退税率退税,但没出来。
正常委托加工申报审核情况。由于此类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按照复出口商品申报退税,在备注栏填写WT,表示委托加工,数量可按原料或加工费申报数据项下,按照总额与复出口数量吻合填报,税务机关根据关联号下出口、进货之间的关联来审核,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委托加工换算表之类的材料说明复出口商品所耗用原材料情况。
备案方式。此类合同上没有原材料商品,退税又是按照复出口商品填报,综合考虑应按复出口商品备案,不采集原材料详细信息,这与日常掌握委托加工业务的管理尺度大致相符。企业在备案时应按照复出口商品的代码、名称、数量、金额录入申报系统,同时应说明原材料、成品之间转换情况,可采用委托加工换算表或直接在合同复印件上注明,企业应尽可能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备案合同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在备案货物出口后进行退税申报时,需要按照复出口商品申报退税,并按此商品与报关单信息比对,备注栏内注明合同备案和委托加工(填写"HTBA,WT"),通过出口退税申报附表将某笔出口与"合同号+合同项号"关联到备案合同的某一项号上,可能会出现退税税率不符的情况,需要进行核实,属于此类业务并符合规定的,可人工挑过。
若在税率变化前已经出口,其后又发生退运,退运后再出口时已经在税率变化之后了,此类货物的退税税率应如何掌握?
应视复出口后,若采用原合同、原外商,则应按原退税率;否则,应视同一笔新的业务,应按新退税率。
对于调整税率前是免税商品,调整税率后为取消退税的,是否应该备案?
只有一个商品,应该备案,单独手工处理。因系统没有对所有免税出口业务进行监控。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税率调整后,对于取消退税的是否应备案?
尽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业务没有完全纳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但仍然应该单独备案,内部掌握,以便在日后查账等工作中,准确鉴定退税税率。
如果一笔报关单,既有备案商品,又有不备案商品,应如何填报?
按不同报关单号(包含项号,共12位)分开填报,若一个报关单号下涉及税务部门鉴定税率扩展商品的,按最细商品将数量分开填报,使用各自退税税率。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涉及到备案商品,由于其复出口商品免税,是否需要备案?
不需要备案。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为备案商品,是否需要备案?
应正常备案。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所采用的原材料为备案商品的,是否需要备案?
一般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不需要备案;另一方面,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由于原材料免税进口,也不需要备案。
临近税率变化期出口,出口企业应注意什么?
如果企业在临近2006/09/15报关出口,比如9月13日企业去报关出口,但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有可能是2006/09/15,而企业可能并不知情,造成日后不能按预想的出口日期退税税率办理退税,应注意对此间出口货物尽可能落实报关单上准确的出口日期。
四、其他常见问题
哪些商品可能需要备案?
财税〔2006〕139号文规定的取消退税、降低退税率的商品--称之为备案商品。提高税率的当然不用备案了。
特例:外贸企业国内采购原材料,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出口,原材料属于备案商品,但备案时采用的是复出口商品。
哪些合同可能需要备案?
20060914之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并且可能在20060915-20061214之间出口的,属于备案商品的,才需要备案。(国税函〔2006〕847号文中只说明了来料加工不用备案,例举不全,但备案了也没什么关系,原则上不退税贸易性质不用备案)。
特例:原来免税的,现在取消退税,应该备案。
备案合同商品在哪段时间出口可享受备案税率?
备案后,在20060915-20061214之间出口的,并按备案方式申报的,可按20060914前的退税率执行。
特例:煤炭,需要执行到合同期满。
20060914以前出口的备案产品是否需要备案?
不需要,按老退税税率执行。
20061215以后出口的备案产品是否按新退税率执行?
按新退税税率执行。
申报系统内汇率折算不对?
申报系统备案录入时,有外币币别、汇率录入项目,仅为辅助录入项目,若企业知道美元数,可以不录外币,直接录入美元即可;若企业需要录入外币,应注意汇率是外币对美元的汇率,别误当作对人民币汇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