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我公司属于国家鼓励项目的来料加工贸易外资企业。现在,与国内一家产品国内销售的外资企业计划进行有关业务!我公司原来是100%产品出口,现在计划采购国外原材料,完成品在国内销售给此外资企业, 1)此国外原材料的采购采用一般贸易进行申报,请问会不会对我公司的来料加工有影响?需要公司注意什么问题?/或者我公司需要向海关申请变更100%产品出口?还有没有其他相关手续? 2)国外原材料才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完成品后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这两种方式,对企业有何影响?还有,采用任何一种方式,对我公司的已免税设备和将来的免税申请有没有影响? 答:1、因你公司进口生产设备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免税(或先征后返)进口设备”,则产品必须100%出口,不能按一般贸易进口加工产品内销。 2、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必须100%出口,不能内销补税。 3、使用该设备按上述2种方式生产,不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要求,或者申请对原进口设备补税。自2008年起,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取消免税或者先征后返。如有疑问,请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减免税部门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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