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本公司想询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附件1、新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中的商品“进口”,然后若有因质量规格不符等原因"退运出口"的是否要缴交台帐保证金?请领导予明确回复,盼回复,谢谢! 答: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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