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可以做内销、退运或放弃处理。根据实际操作中碰到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所以提出如下问题: 1,能否同时发布相关的实施细则? 2,本公司的残次品状态有两种情况,一是成品状态;二是半成品状态,但都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所以可以向当地海关申请残次品放弃处理吗? 3,如果退运出口价格如何申报,能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吗? 4,如果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材料进口单价可以吗? 答:总署令已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你司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主管海关咨询。企业残次品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方可向海关申请放弃。如果因故需退运出口,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运出口价格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申报,由海关根据规定审查确定。退运后,海关根据退运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