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六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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