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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不仅无规律可循,也不是加工过程中因工艺要求所必须损耗的); 
    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不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这类损耗应计入加工企业管理和生产成本,不应保税核销); 
    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耗,不应保税核销); 
    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商业保险保全,特殊情况个案解决); 
    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合同相应条款向卖方索赔); 
    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合同相应条款向卖方索赔); 
    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消耗性材料的核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 
    上述损耗因不属于加工生产过程中工艺加工所必需,而且无规律可循,主观认定的差异性较大,不适宜规定统一的损耗。出现上述损耗,原则上应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劳动人员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依据买卖双方合同条款或保险赔付条款自行解决。特殊问题(地区性自然灾害造成保税货物的损毁、加工过程中完全不能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消耗和易挥发的液体保税化工品的消耗)可通过加工企业申请,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按程序审批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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