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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汽车运输的,本栏目为空;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为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7、路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提单号为空,第16项为@加16位转关准单编号;

    8、空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直转天津的本栏目为空;

    9、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10、旅客携带货物应向货管现场报关的,本栏为海关扣留物品凭单编号或代保管物品凭单编号。

    十二、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 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三、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该项进口时应为境内最终目的地代码,出口时为境内货源地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如实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四、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与运输工具,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运输方式。特殊运输方式,按如下原则填报: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为实际运输方式;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应为其他,不为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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