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程序 (一)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外经贸郊、国家经贸委。 (二)其它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下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或计经委,下同)同时申报。 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理,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四)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向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征询意见,并参考其回复意见,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向通过审核的项目颁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内问题进行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 (一)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二)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审批时限 (一)在接到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材料后,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干15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二)国家经贸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 (三)外经贸部在接到国家经贸委初审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驻外经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馈书面意见。 (四)外经贸部在接到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 四、关于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确认或补办审批手续问题已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经确认或补办手续,可凭 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具体情况加下: (一)对已经国家批准在境外投资,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且带动出口成绩较好的企业,可通过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上报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l、国家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2、境外企业在所在国的注册文件; 3、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料、散件零部件出口情况和证明材料, 4、境外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母公司资产及经营情况(上一年进出口业务统计、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二)对未办理国家境外投资审批有关手续,但在境外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并已取得有效带动出口业绩的企业,亦可通过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外经贸部将予以补办手续并补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补办手续的有关申报材料包括: 1、境外企业总体情况; 2、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3、境外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经营情况; 4、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料、散件零部件出口情况及证明材料; 5、母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三年进出口业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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