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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各种经济形式产生和发展,加工贸易从形式上和规模上都不断产生新的变化,相应的政策越来越不配套,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加工贸易退(免)税政策给许多人造成误解,为了清楚解析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本文从加工贸易业务、出口退(免)政策分析以及现行管理制度的角度进行了较为全面概括和剖析。
    加工贸易是指一方(委托方)委托另一方(加工方或承接方)代为加工生产制造或装配某种产品,加工方以收取工缴费(加工费)的形式获取收益。加工贸易的具体形式大体上包括三种形式:1、对外加工装配;2、进料加工;3、境外加工。
    加工贸易的具体形式不同,相应的出口退(免)税的政策和管理也相应的不同。因此,为了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必须对加工贸易的业务性质有所了解和掌握,才能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对加工贸易退(免)税政策和管理。
    一、对外加工装配
    从业务角度来看,对外加工装配从形式上可分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三种方式,三种方式从性质上都具有委托加工的性质。外商将原材料、零部件等运交国内承接方,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加工方对来料来件和成品只有使用权,贸易加工方取得的加工费是劳务收入。因此,加工贸易属于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从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角度来看,享受免税政策,不享受退税政策。
    (一)对外加工装配的概念及其做法
    1、对外加工装配的概念
    (1)来料加工。外商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国内的承接方按外商的要求加工成成品提交给对方,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加工费。
    (2)来件装配。外商提供装配所需的元件、零件和其他中间产品,国内的承接方按外商的要求装配成成品提交给对方,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加工费。
    (3)来样加工。委托方提供产品设计图样或样品以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技术等,加工方加工制造,产品返销给委托方。
    2、来料来件加工的做法
    对来料来件的规定。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来料来件的质量、数量、到货时间、交货时间及验收办法。
    对成品质量的规定。为了保证成品的适销对路,外商对成品的质量要求相当高,加工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应从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订立条款。质量一经确定,双方都要遵守执行。
    对成品数量和交货期的规定。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合同,通常既规定合同期间的加工装配总额,又规定每期的加工数量和具体交货时间,以及发生不能按时交货或交付数量不足时的处理办法。
    关于工缴费结算的规定。工缴费是加工贸易中直接涉及合同双方当时人利害的核心问题。由于加工贸易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劳务出口的方式,工缴费的计算应包括加工企业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生活费用、折旧费、管理费、手续费、税金等。
    关于工缴费结算方式的规定。加工装配业务中关于工缴费的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来料、来件和成品都不作价,单收加工费,由委托放在受托方交付成品后通过付汇、托收和信用证方式向我方支付;另一种是对来料、来件和成品分别作价,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工缴费。采用这种方式,受托方应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以免垫付外汇:受托方开立远期信用证或以远期信托的方式对来料、来件付款;对方以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信托方式支付成品价款。远期付款的期限要与加工周期和成品收款所需时间相衔接并留有余地。
    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一般来说,承接方只承担生产和加工任务,这种贸易方式应由外方来承担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
    (二)对外加工装配退(免)税基本政策
    来料来件加工复出口产品收取的加工费,现行政策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大体上分如下几种情况。
    按货物区分:
    1、国家规定实行退(免)税的货物进行来料来件加工复出口,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免税。
    2、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实行来料来件加工复出口,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免税。
    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不予退(免)税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列入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就意味着政策即将发生变化,存在不免税的可能(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规定)。
    按行业区分:
    1、外贸企业自营或代理来料来件加工。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需到退税部门办理来料来件加工免税证明,交付给受托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实行免税。
    2、生产企业自营来料来件加工。从国外收取的加工费办理来料来件免税证明实行免税。
    3、生产企业来料来件深加工结转。上游企业销售结转下游企业实行免税。下游企业深加工复出口仍实行免税。
    总之,贸易性质属于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的,无论是否国家规定退(免)税的货物,也无论是外贸还是生产企业均实行免税政策。
    (三)对外加工装配的退(免)税政策分析
    通过上述介绍对外加工装配的形式、概念及做法,可以了解到来料来件加工属于劳务性质的出口,收取的是劳务(加工)费,进口需加工的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这部分货物进行监管。受托方(国内加工企业)加工后复出口,没有负担成品所发生的增值税,所谓负担也只是仅有极少的国内所购进的水、电、辅料等增值税。因此,对来料来件实行免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没有影响,对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征退税率差的产品来说,如果国内所耗用的进项税金较少,免税对企业是有利的也是公平的。如果实行退税政策,对出口加工企业来说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加工出口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征税率、退税率一致,且加工出口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料件占整个成品的比重很少,也就是所负担的国内进项税金就很少。那么,实行退税政策或免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影响不大,实行免税政策比实行退税政策的利润少了国内购进所负担的进项税部分。
    2、如果加工出口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征税率、退税率一致,且加工出口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料件占整个成品的比重很大,也就是所负担的国内进项税金就很大。那么,实行免税政策的加工出口企业所负担的国内进项税转到成本当中,利润相应减少。实行退税政策的加工出口企业进项税全额退税不影响企业利润的减少。
    3、如果加工出口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征税率、退税率不一致,且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所占的比重较小。那么,实行退税政策对企业影响较大,因为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不足抵减征退税率差(进项税转出)部分出现缴税的情况。
    4、如果加工出口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征税率、退税率不一致,且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所占的比重较大。对加工出口企业而言,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如果实行的退税政策,征退税率差(进项转出)部分等于国内所耗用进项税部分。那么,实行退税政策和免税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影响是一致的。如果实行的退税政策,退税率差(进项转出)部分大于国内所耗用进项税部分而出现缴税。那么,实行退税政策实现的利润小于免税政策实现的利润。如果实行的退税政策征退税率差(进项转出)部分小于国内所耗用进项税部分而出现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退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实现利润大于实行免税政策实行的利润。
    目前,加工出口企业来料来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所占比重较大,现行政策规定免税对绝大部分加工出口企业来说是合理的,也符合其他行业实行免税的原理。如:卷烟、软件出口均实行免税政策,其原因均是因为进项税很小,增值额很大。但是,从宏观政策考虑也有消极的一方面,由于实行免税政策,国内发生进项税金按规定转入成本,促使企业尽量少采购国内料件,即便是很少的辅料也从国外进口,不利于国家提倡的扩大内需政策。同时有部分出口企业加工出口不予退(免)税产品,贸易性质属于进料加工,为了避免缴税而改变贸易性质变为来料加工,不但国家税收漏掉,也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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