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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体现如下。

  一、合同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商品,而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即为将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的产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

  为了说明标的所提供的劳务的性质,应具体规定加工装配业务的内容和要求。

  二、 对来料来件的规定

  料件是实现提供劳务的物质基础,合同中应规定料件的品质、数量,还必须规定委托方送交制件的时间、地点。

  为了明确责任,对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供料件的情况,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方法。

  三、 已对交付成品的规定

  委托方对成品的品质规格均作严格规定,对交货数量和交货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成品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 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耗料率指单位产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数额。残次品率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产品中所占比率。这两项指标,与产品成本直接相关,又受到加工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应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超过规定的比率,应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五、 关于工缴费的规定

  加工装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工缴费即体现了劳务的价值。工缴费的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对我国来说,则以东南亚地区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标准,参照加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质量和生产效率,计收的工缴费应既有利可图又有竞争力。

  六、 运输和保险

  在加工装配贸易过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不转移,始终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则上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具体业务中,对出口成品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料件进口和存仓的保险,均可由承接方代办,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计入工缴费内。

  七、 付款方式

  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的方式有两种:

  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

  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对此承接方应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

  具体的做法可以采用:1.料件用D/A ,成品用D/P即期;2.料件用 D/A,成品用即期信用证;3.对开信用证方式,料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用即期信用证。

  必须注意远期和即期的时间间隔应考虑加工全过程所需时间以保证先收妥成品货款,再支付料件货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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